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冯明初多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冯明初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执行案号:(2013)泰执字第43号
被执行人: 平德会,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汤池镇合兴依力巴屯。
涉案标的额:30 816.00元及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案号:(2014)泰执字第335号
被执行人:郭全,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东方红村。
被执行人:巴玉国,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东方红村。
被执行人:李成林,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东方红村。
涉案标的额:33 395.56元及迟延履行金。
三、执行案号:(2015)泰执字第382号
被执行人: 石岩,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大兴镇三委三组。
涉案标的额:38 297.38元及迟延履行金。
四、执行案号:(2015)泰执字第383号
被执行人:王国丰,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阿拉新村。
涉案标的额:14 223.45元及迟延履行金。
五、执行案号:(2015)泰执字第385号
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一委。
被执行人:安玉波,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泰来县大兴镇一委。
涉案标的额:89 365.51元及迟延履行金。
六、执行案号:(2015)泰执字第551号
被执行人: 李彦发,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大兴镇前官地村韭菜沟屯。
涉案标的额:7 175.61元及迟延履行金。
七、执行案号:(2015)泰执字第573号
被执行人: 李昌雷,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汤池镇镇直。
被执行人: 叶金玲,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汤池镇镇直
涉案标的额:80 779.20元及迟延履行金。
八、执行案号:(2016)黑0224执409号
被执行人: 钱信武,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来县大兴镇东方红村后托力河屯。
涉案标的额:3 210元及迟延履行金。
凡举报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债权、银行账户、保险等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已掌握的除外)并执行到位,按照执行到位金额5%予以奖励。线索价值超出执行金额的,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予以奖励。如果不具备变现可能,能提供被执行人具体地址线索并且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成功拘留的,兑付赏金叁佰元人民币。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为期一年。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本院地址: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金源街1091号
举报联系电话:0452-8231227、0452-8223589
联系人:姜法官17745209623
吕法官17745209626
张法官17745209697
曲法官17745209671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