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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强院”为民行丨七夕节的“法”式浪漫

  发布时间:2024-08-10 14:59:11










“恋爱必修课”的这些知识点,一定要了解!

“天阶夜色凉如水,坐看牛郎织女星。”七夕被赋予了美丽爱情传说,使其成为了象征爱情的节日,也被视作“中国情人节”大家除了享受浪漫、甜蜜的恋爱,也要查收普法大礼包哦!这份情人节法律指南请收好!!

情景一 A偷看对象手机的行为是否违法?

“你看我手机干什么?你知道你的行为是犯法的吗?”

“看你手机就犯法了?我看你是贼人心虚!”

“你这是侵犯我的隐私!”

“我是你男朋友,我看你手机怎么了!”

手机属于私人物品,我们手机中“与谁聊天”“聊了什么”,我们用手机“网购了什么”“给谁付了什么钱”,都属于个人隐私中的“私密信息”,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情景二 A的对象给小A发的红包,分手后小A需要返还吗?

“既然你不同意结婚,我们分手吧,你把我给你发的红包和转账都还给我!”

“凭什么?那是你自愿给我的!”

“现在我们已经分手了,快把钱都还给我,不然我就去告你!”

这应该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恋爱期间为了传达爱意,表示诚意互相赠送一些小礼物很正常,发个520或1314的红包也是情理之中。但凡事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爱时浓情蜜意,不爱分手成仇敌。尤其是互送礼物,红包转账,让多少情侣对薄公堂争红脸。

其实,在一般情况下送衣服、口红,或者含有特定意义的红包,属于恋爱中自己情感的表达,一旦交付给对方,赠与行为就已完成,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因此想要索回,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不过,对于一些贵重物品,如钻戒、轿车、房产等,如果是“你要和我结婚”为前提附加条件,那么法律上默认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要是双方婚前分手,受赠方一般应将财物返还给赠与方,要是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项规定。

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最后哭天喊地。

情景三 A与小B网恋奔现,发现小A是“照骗”,不是美女而是“抠脚大汉”怎么办?

“我到约会的地方啦,你什么时候到呢~”

“嘿嘿,我已经到了呀”

“是吗,我怎么没看到你呀,这只有一个大叔一直盯着我看,你快来呀~”

“嘿嘿,那就是我呀,把钱交出来!”

网友会面在这一天也是常见之事,素未谋面的网友对与对方见面往往充满憧憬,然而现实却可能是一场“骗局”。有些网恋的小情侣可能会在七夕约会见面,但很可能发现之前聊天的“照片”成了“照骗”。有些网恋奔现还可能遭遇对方使用暴力侵害人身权利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索要财物的情形。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恋爱虽美,

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切不可以“爱”之名伤害他人,

最后,祝大家七夕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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