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是出借钱款的一项重要凭证,对于民间借贷官司,借据是证实借款行为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但是,它并不一定能为我们赢得官司。近日,泰来法院办理了这样一个案件,老汉王某拿着借据起诉要求借款人孙某和保证人黄某偿还借款,但却败诉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此案的承办法官隋福超是如何拨开重重迷雾还原事实真相的。
2009年1月,孙某向王某先后两次借款3千元和1万元,孙某为王某出具借据两张,其中1万元由黄某做保证人为孙某借款提供担保。2024年3月,王某拿着借据将孙某和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本金3千元,利息2万4千元,此时孙某已经不知所踪,黄某出庭应诉。庭审中王某表示孙某曾在2018年委托其哥哥向他还款1万元,而孙某的哥哥出庭作证说2012年已经将借款本息1万9千元全部归还完毕,并且拿出了一份购房协议书作为证据,表示当年由于孙某无力偿还,故将孙某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若到2021年12月底还不能偿还借款本息1万9千元,王某则享有此房屋的所有权。当时还完钱之后,王某将购房协议书返还,孙某的哥哥并不知道还有借据需要收回。
双方各执一词,办案法官深感此案并不简单,为查明事实真相,法官想尽一切办法联系到孙某了解事实真相,但孙某极难沟通,表达能力极差,只是说钱还完了,其他事实一概说不清楚。后来法官又找到当年陪孙某哥哥一同还钱的刘某,了解到当年欠款确已偿还完毕。法官为做到公正审判,仔细钻研庭审笔录,发现王某在两次庭审中的陈述多处自相矛盾,并没有如实陈述事实真相。虽然王某持有原始借据,但事实是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已经将本息结算,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且孙某已经将欠款偿还完毕。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查和多方取证,终于将案件查清,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坚持能动履职,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精益求精的办案态度从蛛丝马迹中还原事实真相,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体现了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提示:偿还借款后要及时抽回借据,如果有保证人的借款,在偿还借款时尽量让保证人在场见证,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