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规定及要求,我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决定面向社会增选人民陪审员2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工作单位、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县范围;
3、具有相当于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热心陪审事业;
5、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6、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
二、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期限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
三、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1、选任方式
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的方式进行。
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预选对象的审查
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材料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被推荐人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日常表现等。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县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必要时,会同县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3、人民陪审员的任命
根据审查结果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人民陪审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院兼任)
四、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及义务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3、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4、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5、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人民陪审员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7、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五、报名事宜
1、报名材料
(1)公民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近期2寸免冠照片三张;
(5)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附表一)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
(6)由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出具的个人鉴定材料(附表三)。
2、报名时间:2013年11月19日至11月25日;
3、报名地点:泰来县人民法院政工科;
4、咨询电话:0452-8233007;0452-8238506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泰来县人民法院解释。
附表一: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附表二: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附表三:人民陪审员情况简介样式
泰来县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