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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法院对财产保全案件情况进行调研

  发布时间:2013-11-20 16:40:23


 

泰来县法院近日对2010年以来受理的财产保全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就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减少超标的财产保全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到20139月末,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326件,其中裁定财产保全案件62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43%。从历年的情况看,自2010年开始,财产保全案件在各年的民、商事案件中均占有一定的比重,分别为:2010年:3/1061件,占0.21%2011年:13/1075件,占1.21%2012年:30/1119件,占2.68%20131-9月:25/1071件,占2.33%。总体呈上升的趋势,四年均无驳回申请案件,有8件因被申请人在法院送达诉前保全裁定后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了债务,申请人撤回申请,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

二、案件的特点

一是财产保全案件呈递增式增长。2010年至2012年间,分别为3件、13件、30件。仅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涉案标的额       486 324.00元。财产保全案件从少到多,且以每年约300%的比例递增,今年仅前三个季度已经达25件。说明财产保全案件呈大幅度增长趋势。

二是财产保全的案件多集中在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交通事故和承揽合同中。四年中,涉及财产保全案件的类型分别为金融借款合同38件、民间借贷11件、交通事故10件、买卖合同7件、承揽合同1件、分别占财产保全案件总数的61.3%17.7%16.1%11.3%1.61%。其中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案件居最多,合计约占案件总数的80%

三是存在可能超标的保全的情形。在民、商事诉讼或者诉前保全案件处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隐形的超标的保全的情形。例如2011年,泰来法院承办一起高某某与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其医疗费等实际损失为7000多元,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伤残鉴定及后续治疗费共计损失大约得3万多元,故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出租车进行保全,但申请人为了少交保全费和保全抵押金,故意向法院称被申请人的财产实际价值2万元。法院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的车,被申请人认为属于超标的保全,向法院要求解除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供2万元的反担保抵押金,法院及时解除了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后经法院诉前调解,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3万多元的赔偿金,双方和解。

三、财产保全案件增多及形成超标的查封的原因

一是民、商事案件整体增多。四年来民、商事案件普遍呈逐年递增趋势。20101061件、20111075件,20121119件,2013年前三个季度1071件。前三年每年递增1.3%4.1%

二是当事人的维权意识增强。为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顺利执行,当事人在诉前或者诉讼中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是保证其权益公平、公正、顺利实现的保障。有不少案件仅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就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顺利解决了纠纷。

三是被查封的财产为一整体不可分割造成超标的保全。例如不动产房屋、动产车辆、整个公司的车间、机器设备等,有的一种财产价值几百万,而保全标的却只有几万或者几十万,同时又无其他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对超标的保全可能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201110月,申请人李某某因被申请人钟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4.2万元的汽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人的修车损失为4.2万元,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的汽车价值4.2万元,被申请人认为自己的车辆实际价值20多万元。而被申请人仅有此车可供保全。在被申请人没有提出价格评估前,法院只能依据申请人的主张对被申请人的车采取了保全措施。在裁定送达双方后,因被申请人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人才撤回了申请,及时避免了因超标的保全而可能产生的财产损失。

四是轮候查封造成超标的保全。一个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在多个债权人均申请财产保全时,可能会出现轮侯查封造成超标的保全问题。例如201212月,申请人韩某因债权纠纷申请对被申请人曹某等三人的五处房屋进行查封。同时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张某某也因债权纠纷向曹某等三被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两位申请人的债权标的额高达312.5万元,而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只有140万元,第一个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价值40万元的五处房产后,第二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房屋价值应比40万元多,要求轮侯查封,但因不能重复查封,只能另外对被申请人的2台挖掘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如果被申请人的五处房产总价值超过第一位申请人认定的40万元,法院允许第二位申请人对五处房产进行轮侯查封,就会造成超标的查封的情况。

四、对超标的财产保全的建议和对策

因为保全的标的物是否超标的主要取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标的物的价值认定和相关物价部门的价格认定,在申请人申请保全时,有的申请人为了减少保全费的交纳或者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往往对申请保全的标的物价值往小数额上认定,因此,法院建议:

一要规范申请人对所要保全标的价值的合理认定,并及时告知超标的保全造成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建议:针对此条做相关司法解释,增加关于“申请人故意超标的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的内容。以便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要赋予被申请人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评估作价的救济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建议:针对此条做相关司法解释,增加关于“法院给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后,如被保全财产人认为所保全财产的标的属于超标的保全,应在五日内向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提出对保全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的申请,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审查,并做出委托评估。二十日内查清是否确实属于超标的保全的财产后,立即做出解除相关部分保全措施或者维持原裁定的裁定。”等相关内容。确保被申请人能够及时、依法行使评估救济权。

三要规范轮侯查封的法律规定。例如不动产价值200万,保全标的为100万,若无其他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对超标的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部分也应作出相应的规定。关于轮侯查封、增值成为超标的保全问题,也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建议增加:“轮侯查封财产价值的上限不得超过被查封财产总标的额”、“被保全财产因增值超标的保全部分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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