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蛀虫私分国有资产 泰来法院绝不手软

  发布时间:2013-12-02 13:36:04


 

泰来县某国有独资企业原负责人金某等人以领导工资低为由,经领导开会研究决定发放近两年“补贴”,提出名单及对应分配数额后,让粮库监事会领导王某负责具体事宜。王某于是制作了公款人员名单以及收据,后将从出纳员处提取现金100 000元发放到其他人员手中。案后,赃款100 000元已全部缴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和王某等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几人均系初犯,数额不是特别巨大,且有悔罪表现,因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被告人金某等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国家蛀虫,人人得而诛之。人民法院处理金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打击了贪腐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了当地清正廉洁的社会风气,令当地百姓拍手称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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