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勤春来早,农耕正当时。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为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农业生产不受延误,泰来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顺利执结一起涉耕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从矛盾尖锐到双方甚至多方握手言和,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助力了春耕生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申请人颜某与被执行人颜某某是一母同胞的兄妹,因母亲常年由颜某某赡养,颜某便以自己的两亩土地抵用赡养费交予颜某某处理,母亲去世后颜某提出收回土地遭到拒绝,多次讨要无果后,诉至泰来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颜某某应归还颜某土地并支付承包费用,颜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于是颜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立刻查阅卷宗,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一方面多次深入现场,了解耕地现状;另一方面积极与涉案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内心想法。经过多番沟通后颜某某仍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讲清法律依据、阐明利害关系,告知双方如果不及时解决争议将耽误春耕备产,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最终被执行人颜某某同意将土地返还。
第二日执行法官与村委会干部来到涉案土地准备划分时,遭到案外人颜某某强烈拒绝,因其土地与涉案耕地毗邻,划分时有争议。执行法官于是向案外人颜某某讲明,如与被执行人颜某某产生土地纠纷,另向法院提出诉讼,案外人颜某某得以作罢。执行法官通过释法明理,促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找准利益平衡点,执行法官并亲自监督土地划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主动将耕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在春耕前将耕地交付给申请人并交付土地承包费7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土地承包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土地经营权流转(第36、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第330条)规定:承包方可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承载着农民对丰收的期许。在春耕前将耕地执行交付,为接下来的农业生产提供了条件,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地保障。接下来,泰来县人民法院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原则,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