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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不应该 法院依法来制裁

  发布时间:2013-12-02 13:36:48


 

生意人x某在经营某化肥农药商店期间,为骗取化肥款,向当地老百姓谎称化肥要涨价、公司现在促销等,高价购进化肥后低价售出,骗取老百姓的信任后,以收取购化肥的预付款为名,先后50余次共骗取化肥款50余万元。被告人x某骗得上述款后,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化肥款,将部分款项交给其弟保管,其余款被其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x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农户口头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后,收取农户预付款后逃匿,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x某在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泰来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x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农民以种地为生,化肥农药又是种地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被告人竟打起了农民化肥款的主意,实在是坑人不浅。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也是罪有应得,令人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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