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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0 15:46:57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妍与被执行刘凤云、泰来县云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黑0224523生效依据为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黑02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妍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凤云19706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230224197006121329,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江桥蒙古族镇镇内。

案涉标的额:665,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提供线索真实有效(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债权、银行账户、保险等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和本院已掌握的除外),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申请执行人承诺给予举报者悬赏金奖励,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支付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止。

举报联系电话:朱法官0452-8233639

本院地址: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金源街1091号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

 

 

附悬赏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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