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来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林某与被告何某因车辆维修费用争议,最终在法官调解下达成协议,被告按约定履行,既节省了鉴定费用,又避免了原告额外支出交通费,实现案结事了。
2025年2月,何某驾驶车辆与林某的车辆发生碰撞,致林某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将车辆送修,要求何某支付21000余元维修费。何某认为费用过高,远超车辆实际受损及合理维修范畴,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林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林某称维修费用有清单和发票为证,何某则质疑维修项目必要性,拒绝按诉求金额赔付。林某申请鉴定维修费用。为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减少当事人的不便,法官前往修车店调查,对维修费用有了较为准确客观的判断,据此,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时,法官出示调查证据,从专业角度分析维修费用合理性,耐心解答何某疑问,向林某说明部分项目有争议。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何某支付林某18000元维修费,林某接受。此次调解避免了鉴定程序和费用,节省了林某交通费等支出,圆满化解纠纷,体现了法院注重调查研究、追求实质公平、高效化解矛盾的司法理念,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