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离婚了债务就和前妻没有关系,没想到最终还是要一起还。”近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平洋人民法庭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给不少人敲响了警钟。
2022年5月,张某因春耕种地缺钱,向朋友李某借款8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交付钱款,张某出具了仅有自己签名的借条。2023年8月,张某与其妻子王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对外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李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债务无果后,将张某及其妻子王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8万元本金。王某辩称自己未在借条签字,且离婚协议已约定债务归属,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实际用于购买春耕种子、化肥等农资,属于家庭生活共同开支,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情形。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共同向李某偿还8万元本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割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借的钱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即使未在借条上签字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借贷行为,留存完整证据,才能在纠纷发生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