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来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因同居关系破裂引发的车辆无权处分返还原物案,判令女方及其母亲返还擅自过户的男方车辆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晰了同居关系下的财产法律边界。
原、被告以恋人名义同居,后因矛盾男方搬离,女方竟私自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车辆过户至自己母亲名下。男方多次沟通要求返还遭拒后诉至法院,女方却辩称车辆系男方赠与,是对自身“应有份额”的处置。经核查,案件涉及车辆由男方单独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女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出资、共有约定或赠与事实,最终认定女方构成无权处分,其母亲与女儿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二人返还车辆并过户至男方名下。
该案的核心争议,源于同居与婚姻关系在财产制度上的本质区别。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还享有家事代理权,共同财产认定实行“推定共有”;而同居关系缺乏法律身份确认,财产归属遵循“谁出资、谁所有”,处置对方财产需获明确授权,主张共有也需承担举证责任。女方误将同居关系等同于婚姻关系,认为可随意处置对方财产,实则是对法律规则的误解。
这起案件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具有深刻的社会引导意义。随着未婚同居成为常见生活模式,部分公众对同居财产规则认知模糊,易因情感纠葛引发财产侵权。法院提醒,无论婚姻还是同居关系,都应尊重他人权利、恪守法律底线,唯有将情感置于法律框架内,才能在关系变动时避免纠纷,实现公平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