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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小泰·展示窗】调解化干戈,司法暖民心

  发布时间:2026-01-29 12:07:12



“都是我一时冲动犯的错,我真的很后悔,感谢法官给我机会,让我能弥补对被害人的伤害。”近日,泰来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在法庭上真心忏悔,向被害人诚恳致歉。

案情回顾

2025年6月,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同事关系,李某某为领工,负责统筹分配工作,崔某某因不满工作分配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争执。厮打过程中李某某倒地,崔某某用右脚踢击李某某面部,导致李某某左眼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构成七级伤残。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始终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工作思路,细致阅卷梳理案情。庭审后,法官第一时间开展调解工作,首先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与被告人崔某某沟通时,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释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及法律后果,让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严重伤害及对社会秩序造成的不良后果,使其真诚悔悟并主动表达赔偿意愿。面对被害人,法官耐心倾听其因重伤致残带来的身体痛苦、经济损失与心理创伤,在安抚情绪的同时,客观传递被告人的悔意与调解诚意,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其分析调解结案的优势,既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弥补治疗、康复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也能避免诉讼带来的精力消耗。

在双方情绪趋于缓和后,法官组织“面对面”调解协商。针对赔偿数额这一核心争议点,法官结合被害人的伤残等级、医疗支出、误工损失等实际情况,精准核算出符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的合理赔偿范围。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自愿签订书面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被害人也主动向法院出具对被告人的谅解书,并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崔某某从宽处理。

法官说法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既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权,也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任何以暴力泄愤去解决矛盾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法院依法审结本案,坚决捍卫公民人身权利,彰显法律威严。在此告诫广大群众,遇事务必三思而行,坚守法律底线,理性化解纠纷,切莫因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此次调解,既依法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有效化解了群众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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