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这,就是人民法官的使命所在。我们的人民法官在各自的司法战线上默默无闻、辛勤工作,用自己的汗水不断谱写人民司法事业壮丽而恢弘的新篇章。他们始终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践行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赢得了人民的衷心拥护。在人民司法事业中,法官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更产生了许多的体会与感悟,这是我们共同的精神财富,笔者借此机会试图梳理这笔财富,期待与大家共同交流、共同进步,进而推动这项伟大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胸怀公平正义,恪守职业良知
法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铸造者和守护者,因此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公平正义是他们毕生的追求。公正处理案件,办案过程中遵守内心良知和职业道德,这样的裁判结果才会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最终服判息诉,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法院的权威自然树立,进而促进自身对公正的坚守,形成良性循环,传递正向能量。法官拥有案件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除了法律的规制外,更重要的就是收到内心良知和职业道德的约束,这种权利的行使虽然是隐性的,但是如果不用内心的良知去拘束,造成的危害却是显性的,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今天更是如此。
二、科学认定证据,努力查清事实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是一句朴素的真理,也是对诉讼行为的真实写照。诉讼活动虽然不是当事人的举证竞赛,但是证据对于案件结果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庭审中的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提交,这是认定事实的基石;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很弱而又没有委托代理人,那么法官还要适当指导其举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释明权。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既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同时也是司法认知的客观规律。认证活动要依法进行,这显然是科学认定事实的前提条件,法律对于认证活动有许多明确的规定,使得法官依法认证也能有法可依。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没有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那么还需要法官依法行使调查权,最终查清事实真相。比如在一起某物业公司起诉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提交的照片证据和法官后续调查取得的证据结合形成证据链,最终认定物业的大门损失并非吕某造成的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后当事人双方都服判息诉。有学者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经验对于认定事实的重要性也相当明显,这就需要法官在平时的生活和办案中努力积累经验,更好地做好执法办案工作。
三、坚持程序合法,保障诉讼权利
法谚云,公正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以刑事诉讼为例,其所提倡的正义价值的实现,不只是一种消极的实体正义,而在于保障受到惩罚的每个公民都确实是应受惩罚的,绝不牵连无辜;刑事诉讼过程中正义价值观的坚持不是为了在更多案件中实现惩罚,而在于将国家刑罚权抑制在有充分根据适用惩罚权的案件之中;在诉讼主体权利,职权,义务,与责任四个方面寻找相互间的合理性平衡,让当事人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判决结果,做到诉讼主体自律与他律的最佳融合,做到公正与效益的最大兼顾,做到定纷止争与社会利益的最合理的平衡。程序正义又以过程的正当性为眼点,强调诉讼过程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主要在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申请回避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出庭作证的权利、辩论权利以及质证权利、适时公开心证、适当进行法律释明等等,只有做到这些,程序的正当性才能为过程的正当性奠定坚实基础,进而保障实体公正。
四、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精确全面
案件事实查清后,适用法律就成了决定性问题。这就要求法官尽可能详细掌握常用法律法规,做到准确全面而不是一知半解、似是而非,这才能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比如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关于如何认定挂靠车辆的责任问题,许多法官还在苦苦思索大案,但是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有些情况下,针对一个案件事实具有多个法律规定,法官必须在多个规定中作出选择,这又涉及到“法律的适用规则”,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法律部门)”、“新法优于旧法(同一立法机关)”等,我国《立法法》也明确确立了这三种原则,它不仅具有立法上的意义,更具有司法实践的价值。实践中还存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可以适用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官根据法律原则和内心的良知做出公正裁判。
五、全程注重调解,争取案结事了
一是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当事人往往矛盾较深、情绪较为激烈才将案件诉至法院,他们往往急于把内心的委屈与不满向法官倾诉,这个时候法官的耐心倾听既可以平复当事人的焦躁情绪,更有利于案件的后续成功处理,因此倾听显得极为重要。
二是换位思考,调整诉求。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想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此时法官就应该善于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让其在心灵上、精神上感同身受,多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同时对当事人辨法析理,适当做出让步,引导其自觉调整诉求,双方就会达成共识,化解矛盾。
三是抓住焦点,对症下药。一个案件无论多么复杂,总有一个争议焦点。主审法官只要抓住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理清了法律关系,就能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谓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正是这个道理。
四是三效统一,圆满解决。法院是维护人民权益、解决群众诉求、维护公平正义的机关,因此在调解办案中也要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案件审理,既要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律的威严,又要感悟到人世的道理,还要感受到法官的爱心,做到了这三点,就会大力促成案件圆满解决。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世情民意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的当事人诚实守信、简单纯朴而且畏惧法律,现在有些当事人却变得不守诚信、善于钻营以及漠视法律,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群众的思维变得活跃、依法维权意识提高,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这对于法治社会、诚信社会、文明社会的侵蚀不容小视,人民法院在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下也要有自己的应对方法,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一是告知权利义务,规避失信风险。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告知权利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虚假诉讼进入法院,也可以对不诚信的当事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在庭审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以及证人告知权利义务,可以提醒督促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伪证等情况的发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在执行阶段的告知可以促使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二是依法采取措施,制裁不法行为。对于当事人妨害法庭秩序以及虚假诉讼、作伪证等情形,如果已经构成违法或者犯罪,那么法官要毫不犹豫拿起法律武器,比如《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理,维护人民法院应有的威严。三是细致调查研究,还原事实真相。这就需要人民法官不辞辛劳,在案件的各个阶段做好证据保存与鉴别,科学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根据案件情况有时还需亲自调查取证,最终让当事人在铁的事实面前敬畏人民法官的明察秋毫,让虚假和失信行为没有市场,培植诚实守信的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