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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引纠纷,同事变仇人

  发布时间:2014-03-26 15:09:45


    泰来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同事间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张某、刘某与被害人李某均系泰来县某小区保安员,上班期间三人一同饮酒后先后来到单位保安室,被告人张某因怀疑被害人将其喝酒一事告诉相关领导,将被害人踢倒在地,被告人刘某帮助张某一起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受伤并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左眼损伤导致左眼已达盲目4级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连带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1 911.27元。

    本是举杯痛饮的好同事,却因琐事拳脚相向,不仅使同事要忍受身体伤痛,自己更深陷囹圄,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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