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于2012年5月至6月3日间,在泰来县平洋镇其家所开彩站(投注站编号:23022945)作庄,销售“黑彩”。被告人范某经裴某联系找到了庄家唐某,唐某以国家福利彩票3D开奖号码为基准,作庄出售“黑彩’’。范某联系了孟某、何某等多人,通过裴某向唐某报号。并按照与唐某事先约定的比例收取好处费,被告人唐某先后销售“黑彩”人民币13万余元,范某销售“黑彩”人民币8万余元。同年6月3日晚,何某、徐某、宋某、何某某等多人向范某报号并当晚中奖,被告人唐某按照约定汇给被告人范某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范某又兑给何某、孟某、赵某等人1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范某将赃款3万元上交公安机关并被公安机关扣押。范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00余元。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7日,被告人范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起诉指控】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范某系自首。依据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同时,公诉机关提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范某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审判】
泰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范某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以押国家福利彩票开奖号码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超过五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特征,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唐某作庄,被告人范某积极串连多人押注聚众赌博,二被告人最终实现共赢的目的,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范某尚未接受公安机关讯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范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二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又能主动交纳罚金,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范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三、被告人范某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00元及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赌博罪。
笔者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理由:
第一,从侵犯的客体看,非法经营罪是未经许可,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一种单方行为,严重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赌博罪是以赢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它所侵犯的是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本案被告人唐某作庄,被告人范某积极串连多人押福彩开奖号码赌输赢,其行为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侵害,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生产和生活,但彩票市场秩序并未受到影响,故符合赌博罪的客体要件。
第二,从客观方面看,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赌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唐某、范某并未真正发行和销售彩票,而是以押国家福彩开奖号码的形式与他人对赌。因此,二被告人行为特征符合赌博的客观要件,而不符合《解释》有关“非法经营罪”要求“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客观要件。
第三,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看,赌博罪的社会危害性远小于实际发售彩票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解释》中的非法经营存在以“彩票”形式发行和销售的行为,主要侵害到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危害更为严重,故对发行、销售非法彩票者,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而本案被告人唐某、范某没有采用“彩票”形式,也没有进行销售、发行的行为,仅仅是以庄家名义与投注者利用福彩开奖号码进行的对赌行为,且投注者的范围有限,不具备国家有关彩票规定的特定形式去干扰正常的彩票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小。
综上,认定二被告人唐某、范某构成赌博罪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