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受害主体单一的交通事故,法官在处理赔偿时,通常按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但是在同一事故中,有多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主体受害,目前,在程序上和实体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法官因认识不同,处理方式也各有不同。有的受害主体主张了诉讼权利,有的却未主张;主张诉讼权利的受害主体,有共同主张的,也有分别主张的。对共同主张诉讼权利的,法官对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赔偿金如何分配;对未主张诉讼权利的法官是否给其保留相应的份额。下面笔者结合相关法理和民事审判实践,试论上述问题在审判程序和审判实体中的处理意见。
一、在审判程序中的处理意见
笔者观点的法理依据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基于共同共有引起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范围内的受害主体对强制保险均有保险利益,均有依法主张赔偿的权利。从而推导出具有交强险保险利益的受害主体,均是被赔偿的主体。实践中,易出现的程序问题是多个受害主体,有的主张诉讼权利,即提起诉讼,有的没有主张诉讼权利。主张诉讼权利的,有的是并案共同主张的,有的是分案分别主张的。就上述程序问题笔者的处理意见为:
(一)诉讼主体问题。对于共同的、有限的保险利益,对没有主张诉讼权利的受害主体,法院应从程序上追加其为第三人。追加第三人的法律依据是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该限额是有限的。若法院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已主张权利的受害主体进行实体分配,未保留余额,对没有主张诉讼权利的受害主体就构成了侵害,就可能失去有限的保险赔偿的法律保障。基于保险公司这一法定赔偿义务,因其中一个或少数受害主体主张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其它受害主体,若不主动主张诉讼权利,法院应依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法理原则,依法追加其它受害主体为原告参加诉讼合并审理。
实践中,基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法定事由,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交强险赔偿案件时,要依职权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询问当事人的方式,查清是否遗漏了当事人。遗漏了应依职权通知追加,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请求保险赔偿的法定权利。
(二)管辖审理问题。主张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的权利。往往多个受害主体不是同案共同主张权利,有的是在同一法院分案主张权利,有的是在不同的法院主张权利。基于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应按相关的管辖原则,将该案移送、或合并到同一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因审判组织的不同,保险利益这块蛋糕,因无相关分配规则的规定,易出现司法审判不统一,更有必要合并审理。
实践中,要通过当事人查明,同一事故是否有另案审理的情形,是否存在案件的移送或合并审理。因受害主体住所的分散性,基于共同的保险利益追加当事人,可能使案件变得复杂,但是为了使受害人法定的实体权利实现,从价值取向,司法为民,追求公正和公平上看,通知追加当事人是有必要的。
二、对实体分配的处理意见
在实体上,受害主体在限额内均享有保险赔偿的请求权,在赔偿时应注意按公平、比例的分配的原则。笔者观点的法理依据是,民法的按份共同共有的公平原则和按比例分配原则,即个体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的应得赔偿额总额低于保险赔偿限额,按实际发生额赔偿。个体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的应得赔偿额总额高于保险赔偿限额的,个体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应得赔偿额占保险赔偿限额内总额的比例分配。具体方法如下。
1、个体同类单项保险赔偿总额不足保险单项赔偿限额,应按实际发生额赔偿。如同一事故二人受害,甲支付医药费2000.00元、乙支付医药费7000.00元,甲、乙单项支付医药费总额合计9000.00元,该赔偿总额不超过现保险规定的强制赔偿限额10000.00元。保险公司应按甲、乙各自的损害额进行赔偿。
2、个体同类单项保险赔偿额不超过保险单项赔偿限额,但个体同类单项保险赔偿额合计总额超出了保险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按各自在限额内赔偿额占个体同类单项保险赔偿额合计总额的比例按份赔偿。如同一事故二人受伤,甲支付医药费4000.00元、乙支付医药费13000.00元,现保险规定的强制赔偿限额10000.00元。甲有权请求赔偿医药费4000.00元,乙有权请求在限额内赔偿医药费10000.00元.因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是一定的,按照按份共同共有原则,甲享有限额内4:14的请求权,即应得赔偿额为2857.00元(10000.00元×4÷14),乙享有限额内10:14的请求权,即应得赔偿额为7143.00元(10000.00元×10÷14)。
3、个体同类单项保险赔偿额均超过保险单项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按均等的比例平均赔偿。如同一事故二人受害,甲支付医药费12000.00元、乙支付医药费14000.00元,现保险规定的强制赔偿限额10000.00元。甲有权请求赔偿医药费10000.00元,乙有权请求在限额内赔偿医药费10000.00元。因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是一定的,按照按份共同共有原则,甲、乙均享有限额内1:2的请求权,即赔偿额为5000.00元(10000.00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