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为保险公司以李某未能提供受害人身份信息为由不予理赔,李某诉讼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2011年5月10日李某以苗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台小型轿车,于2011年5月12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交纳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费240元,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2012年1月25日,李某驾驶黑B9229D号小型轿车与姬某驾驶的黑C1743两轮摩托车(载乘彭某)在某县乡镇中学东侧弯道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彭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结果。2012年2月9日肇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李某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及车辆损失各种赔偿款20 000.00元。后李某请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材料等原因不予理赔,因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最高限额进行赔偿10 000.00元和摩托车修理费1 200.00元,合计11 200.00元,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支付李某医药费8828.47元、误工费272元(16天×17元/天)、护理费272元(16天×17元/天)、伙食补助费180元(16天×15元/天),摩托车修理费200元,合计9752.47元。
保险公司相对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人,应以诚信为本,积极理赔,诚实守信,遵守保险合同,不应以提供不出伤者的个人信息不予理赔。本案中的受害方,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款,也没有很好的履行与原告的理赔协议,未能到保险公司签字,完善保险工作的程序,致使保险公司未能即时理赔。因此,讲究诚信,是非常重要的。面对金钱的诱惑,人的良知更为宝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