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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追求“调解”的弊端

  发布时间:2014-05-19 08:44:56


 

 

我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有调解的程序。他是化解纠纷的一个重要的手段,得到了矛盾双方和执法部门的认可。调解解决纠纷也被其他国家誉为“东方奇葩”。调解结案有利于矛盾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矛盾双方的和解。符合我国民众历史形成的“和为贵”的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的适用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指导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过分强调“调解率”。而在司法实践中有过分追求“调解率”的倾向。认为“调解率”越高,社会越和谐、越稳定,甚至将“调解率”高低做为一名法官、一个法院年终业绩的考核项目。所以,法官和法院不得不重视,不得不追求“调解率”。

那么我们如何准确理解“调解”,如何正确适用“调解”以及过分追求“调解”有哪些弊端,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如何正确理解“调解”问题

所谓的“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法院对矛盾双方的明法释理,使违法者或过错方明晰了自已的过错,从而使双方从内心进行自我纠错自我悔过的过程,其产生的结果是双方互相认同,这便是调解结案。这一切过程完全是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的。调解结案使矛盾得到化解,问题得到解决,利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二、正确适用调解问题

正确地适用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决不是为了调解结案而调解。调解的过程必须是自愿的达成协议内容也必须是双方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是“生调硬蹩”,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利益,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三、过分追求“调解率”的弊端

首先,过分追求“调解率”与立法目的相悖。民事立法就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过分的调解往往是一方做出一定的让步,放弃部分利益来满足另一方的需求。这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损害让利方的利益,满足了另一方的欲望。这就没有真正保护权利享有者的利益,没有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主观目的为调和,而客观上是对欲望者的纵容,没有达到对其制裁和惩戒的目的。

其次,过分追求“调解”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律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事人双方享有这样的权利,为什么还需要使一方或双方放弃或出让部分利益来换取法律的保护。这样的调解不是我们追求的“和为贵”,这样的调解会使让利方内心感到委屈,获利方窃窃自喜。而受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久而久之会使人们有这样的感受“法律也不过如此,法官也就是“和稀泥”。

再次,过分追求“调解”为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开了后门。实践中有这样的当事人,他们通过调解来达到恶意诉讼的目的,使其恶意拖延行为合法化。对于法官来说,对审理中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上的缺失,都能通过调解来找到借口,就是“一调避百丑”。

最后,调解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文化素质、诚信程度、道德水准等做为基础。但更需要有公正、专业的法官去实施。笔者从未否认调解结案的意义和作用,只是希望准确把握调解,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正确适用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能不顾客观条件,盲目追求“调解率”。更不该将“调解率”做为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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