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虐待罪案件的披露,往往是受害者受虐过于严重,造成重伤或是死亡,经新闻媒体报道才被公众知晓,绝大多数受虐案件尚不为人知。事实上我国的虐待罪案件并不少见,通过越来越发达的网络媒介,一些虐待行为也被逐步曝露出来,其方式、手段之残忍,更是令人吃惊。那么,我国法律对虐待罪是如何界定的呢?其量刑幅度又如何呢?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也就是说,虐待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够成虐待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面就本人对虐待罪的认识,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虐待罪主体
从现行法律上的解释看,虐待罪的主体有以下几类:一是由婚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即丈夫和妻子;二是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关系,包括两类:其一,直系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二,旁系血亲关系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三是由收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关系,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事实上,虐待他人产生虐待后果的并不单单是如上所述的人员,比如前段时间报道的,发生在浙江温岭幼儿园的虐童事件,其幼儿园教师应不应该成为虐待罪的主体?又如新闻媒体播报的托老所的工作人员,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又打又骂,不给饭吃,这样的工作人员可不可以成为虐待罪的主体?或是家庭中雇佣的保姆,看管家里的老人或儿童时,对他们打、骂、掐、恐吓等等,这样的保姆应不应该成为虐待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这些都应该成为虐待罪的主体,也就是说,该罪的主体既要包括家庭成员,又应包括承担教育、照管、监护、寄养、救助等照护义务的人,因为,既然我们要保护受虐者,就应把所有能够虐待他人的人都列为虐待罪的主体。
二、关于“告诉才处理” 规定
所谓告诉才处理案件,是指受害者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法律的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受害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主动干预,如果受害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实践过程中,要求被害人承担告诉的义务,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一般较为困难,有太多不现实的客观因素,比如表达不清无法告诉、行动不便无法告诉等等;由其他家属、邻居举证,可能又以间接证据为主,并不能充分反映被害人所受到过的伤害,证明力差。受害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很有限,属于弱势者,否则也不会存在受虐现象,况且家庭虐待一般具有隐蔽性,难为外人所知悉,更有些受害者是不敢告诉,如果报案后,将来的生活也许会更糟糕,因而“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家庭虐待罪行的发生和接续,其威慑力远远不够。法律不允许虐待行为存在,但“虐待罪”的规定并没有对受害者作了足够充分的保护,一概而论的 “告诉的才处理”有待调整,笔者认为,现行的规定还不够,应施以必要的社会干预才是完整的。
三、关于虐待罪的刑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虐待罪所指的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等等。即使这样,也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但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给我们的感觉惩罚力度还不够。
与故意杀人罪比较,造成同样严重后果,两个罪名最高法定刑却相差甚多:虐待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却可能被判处死刑。笔者认为,精神上的摧残和肉体上的折磨是痛苦的,虐待的过程才是残忍的,是一个人的本质问题,它比人在情绪激动时乱砍乱杀更卑鄙,更可耻,更让人无法忍受!长期虐待比直接杀人更可怕,因为那种活法比死亡更痛苦,为此,应要加大对虐待罪的惩处为度,以示公平。
虐待儿童更应从重处罚。虐待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摧残和心理阴影,严重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尤其对正处于成长发育特殊阶段的儿童来说,他们迫切需要关心、呵护,但是一旦被某些教师无情地虐待、摧残之后,使他们变得内向、孤僻、胆小、痛苦、惧怕上学,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不可忽视,因此,建议针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虐待罪的法定刑,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还要“罪加一等”,从重处罚,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对于最有可能接触儿童和发现儿童受虐的人群设立强制报告制度,完善管理措施,通过完善法律来切实威慑和打击社会虐待儿童行为。
综上,是笔者对现行虐待罪的粗浅认识,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