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自家松花江牌面包车载承其表哥杨某某及表哥家8岁的女儿杨小某,表姐李某某及卢某某、表姐夫王某某、外甥王某去内蒙古扎赉特旗好力保乡杏花村探亲,在返回泰来县大兴镇东方红村的途中,被告人的表哥杨某某提出来时的土路不好走,建议走嫩江的冰面并为开车的杨某指路。车刚刚行至冰面上,车轱辘就被卡在冰里无法继续前行,众人下车将车抬出之后,杨某发现冰下有流水,遂不想继续行驶,但无奈杨某某坚持走这个路线,并保证不会有什么“大事”,于是众人重新回到车上向江心开去。车继续行驶了半小时左右,杨某发现前面的冰面照上去没有反光,心里觉得有说不出的异样,于是想停车下去看看,但是就在车刹住的同时,车体猛的一沉掉进了江中。杨某奋力挣扎游出水面,来不及顾及身体上的寒冷就开始寻找车上其他的人,看到自己的外甥王某在水中挣扎,遂再次跳入水中将其救出,可是其他亲人早已不知去向。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18日以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杨某后悔不已,懊恼的说:“心里的负担太大,5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他们都是我的亲人,尤其是表哥家的孩子才8岁。”
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综合其过错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铤而走险冰上行车 五人丧生终身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