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柴某、胡某酒后行至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路时无故用脚将路旁的果皮箱踢到11个,其中1个被毁坏,其余10个经修复后正常使用。
2011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三名被告人酒后行至泰来县泰湖公园,三人无故用脚将公园围栏上安装的46盏室外观景灯踢坏、同时砸毁85个公园草白玉围栏石柱上的石球,之后又将公园庆祝十一国庆的条幅拿走并毁坏。
鉴于被告人柴某和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本院为二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并于2012年2月2日上午对本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中,三位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了深深地忏悔。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从不不同角度对柴某和胡某进行了帮教。两位被告人深刻地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表示要端正态度,希望法律能再给其一次重新做人、回报社会的机会。
通过庭审调查,三位被告人年龄分别是21周岁、16周岁、17周岁,尤其是在了解了两名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后,更发现二人的成长经历有很多相似之处,家长平日纵容、初中因厌学而放弃学业,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辍学后到亲友的饭店打工,直接进入社会。13、14岁年龄,本应该在校园里接受教育,可是两名被告人早早的放弃了学习,带着自己不成熟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走进了社会,作为父母又疏于引导,盲目纵容,导致了两名青年在复杂的社会里逐渐形成了扭曲的价值观,因为空虚,酒后闹事,毁坏公共财物,这不仅仅使自己的父母承担了赔偿的责任,也使自己不得不为自己一时的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