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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有真情 子债父也还

  发布时间:2014-09-11 09:49:49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该规定,一般说来,成年子女欠债,父母无需承担为其还债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却有“子债父还”的真实案件。

    2012年春季,老王之子小王(28岁)在李某的工地上承包钢筋活,10月工程完工后,李某与小王结清了全部工程款,可小王拿到工程款后未给付包某等5人工资(共1.5万元),而是外出不知去向。2013年10月,5名工人将老王起诉至法院,要求老王给付工资款,庭审中,老王说:“虽然小王是成年人,自己欠的债应他自己还,但是工人也不容易,自己愿意替儿子给付所欠工人工资1.5万元”,并当庭给付5000元,余款双方协商2013年年末付清。 双方握手言和。

    该案虽已结案,但掩卷深思,已成年的子女不但不赡养老人,还在遇到困难时选择“逃避”,把问题留给父母。希望小王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鼓起正确面对困难的勇气,更好的适应社会,回报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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