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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脱离监管 法院裁定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14-11-11 15:29:14


 

近日,缓刑犯朱某某因矫正期间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擅自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经泰来县司法局建议, 被泰来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等待他的将是一年的牢狱生活。

20131226,朱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朱某某所在乡镇司法所依法对朱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间,朱某某曾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警告。2014725日至829,因朱某某未按规定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给朱某某打电话,朱某某均拒绝接听或关机,一直未能取得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未能与朱某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先后找到当地派出所和朱某某所在屯的屯长查找其下落。直至201491日找到朱某某时,朱某某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

2014108,泰来县司法局向泰来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朱某某缓刑的建议,泰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限内,连续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裁定撤销对朱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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