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佟某以自家种地购买种子、化肥为由,从县信用社申请农业贷款10万元,由其父亲佟某某家的房产一处办理了抵押手续,并且由王某、苏某、佟某某为其担保,信用社如期发放了贷款。当年佟某种地受灾,无力偿还贷款。县信用社多次催要无果,为保护企业的利益,向我院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佟某没有出庭,其余二保证人王某、苏某不同意替佟某还款,只有佟某某在庭上说回去后将自家房子卖掉后,偿还贷款。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同意宽限几天。过了宽限的时间,联系了佟某某,他说房子目前不好卖,表示先还一万元的贷款,余款到秋还。因此又联系信用社,将原、被告双方组织到一起,经过调解,佟某先还上一万元,余款到秋还。其他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官制作调解书时,二保证人又给打来电话,他们打算替佟某偿还贷款本金十万元,利息由佟某到秋自己偿还。法官再一次联系信用社,将保证人的意见告诉他们,县信用社考虑到贷款的清收效果,同意了此种方案。因此,法官再一次将原、被告双方组织起来,重新制作调解协议,由二保证人王某、苏某每人分别替佟某偿还伍万元,当即履行;利息由佟某分期偿还。
此案的审理,真的是一波三折。最后双方都很满意。保证人能够主动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这并不多见。通过此案的处理,我觉得,法官在说案析理的过程中,很重要。向当事人讲清案件的成败利害关系,讲清作为民事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尤为重要。法官在居中裁判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工作更为重要。讲究诚信,在当今社会很重要,最后,法官进一步延伸为民司法服务,在保证人还清贷款后,将佟某某的房照从信用社抽回,对佟某与王某、苏某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进行指导,最大限度的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