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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拒执犯罪 维护法律尊严

  发布时间:2014-12-15 08:20:45



40余万元的赔偿款,对一位三级伤残、生活无法自理的28岁农民来说,意味着基本的生活保障金,甚至可以说是“救命钱”,但被执行人毕某连“救命钱”都不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212日,泰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毕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并宣布依法择期宣判。

2011628时许,毕某驾驶农用四轮车,车上载乘裴某等人欲去三棵树农场给他人装粮,途中行驶至克利镇保民村附近时,裴某不慎从车上摔下,致其脊髓损伤截瘫,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泰来县交警大队认定,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6月泰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毕某赔偿原告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7万余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毕某没有履行给付义务,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毕某仍不积极履行给付义务,更没有一点积极履行的态度。经查,毕某本人有承包土地旱田5.1亩,但未耕种,其2013年转包水田1.4晌,秋收后先将水稻放在其老叔家,又转到其二哥家,后被其变卖得款1万余元,其本人与妻子名下均无存款。经与申请人核实,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201311月泰来法院将毕某传唤到法院,欲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双方又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毕某两年内分四期给付裴某30万元,如毕某如期如数履行,裴某自愿放弃剩余赔偿款,否则将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执行。协议达成后,毕某在第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前举家迁移,不知去向。另查明,毕某于201311月份将其承包的5.1亩旱田转包给本屯居民刘某,得款两千余元。

眼看着“救命钱”得不到兑现,自己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妻子又不辞而别,三岁孩子又无人照顾,裴某多次向法院求助。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毕某明知其对申请人裴某负有到期给付义务,却在秋收后将水稻转移并变卖,将承包土地转包他人,所得款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毕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举家迁移,不知下落,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毕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泰来法院于今年4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网上追逃,毕某到案,随后检方提起了公诉。

从移送侦查,网上追逃,到提起公诉,最后开庭审理,贯穿这起案件始终的,是切实破解执行难,严惩拒执犯罪的坚定决心,更是维护法律尊严,坚持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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