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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耐心居中调解,保险公司积极理赔

  发布时间:2015-01-07 15:01:57


    2013年11月12日,吕某经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某办理了房屋保险,保险标的系吕某所有的位于泰来县克利镇丰收村新立屯砖木结构房屋一栋,吕某交付保险费100元。事后王某给吕某办理了一张保险卡。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即在2014年2月4日早6时左右,吕某所参保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被烧毁,去掉残值,吕某损失7万元。涉及赔偿问题吕某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以因保险房两个月未住人为由不予赔偿。经法官查证,保险的房屋虽然两个月未有人居住,但原告方吕某不仅自己进行日常管理,同时委托亲属进行管理。原告参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发生的火灾系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法官经过居中调解,在庭外促成双方进行和解,保险公司赔付吕某5万元,吕某遂撤回了起诉。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全面地履行合同,不能仅为了收取保险费,而忽视执业中的如实告知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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