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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买房 婚约取消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5-02-11 10:44:39


    2012年,王某与李某相识并相恋,一年后双方订婚。双方协商由男方与女方各出资20万元购置楼房一套,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二人因感情不合而分手,但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意见不一,于是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对于本案,二人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楼房并领取房屋产权证,且双方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故此房属于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按照双方出资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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