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基层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一方面反映出社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狭窄,在逐利性的驱使下涌向民间借贷市场,导致民间金融市场日趋活跃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广大民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自身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趋向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不可否认,社会闲散资金的循环流动解决了群众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但是民间金融市场的投机、高利和无序,使民间金融市场处于亚健康运行态势,进而导致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井喷之势。从法律角度探寻该类案件所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危害,找出对策,可以发挥审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不法投机、服务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而更好地维护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与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 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一)参与主体从普通农民向多元化主体转变
对于借贷方来讲,民间借贷纠纷的涉及主体多为农民,个体户,对于出借一方来讲,农民、个体户是传统的出借人,但企业职工、小额借款担保公司、典当行和抵押担保公司等越来越多的参与其中,使得民间借贷纠纷的参与主体呈现多样化的趋势。近年来,出借者尤其以典当行和个人非法融资者居多。参与者有国家干部、公司职员、个体工商户、社会闲散人员等,这些人有时甚至是跨区域相互串联,采用非法融资手段,幕集一部分资金,高息借出,谋取非法利益,一旦借款人不按时给付利息,便利用暴力手段进行索债,甚至逼债、非法拘禁等,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汤池镇的冯某采用低息借贷的方式进行非法融资,后高息借出谋取利益,因索债困难被数位债主逼门,其一人牵涉几十个债权人和债务人,形成三角债务链,影响当地的和谐稳定,给当地党委政府制造了麻烦。现公安机关对此案正在调查之中。
(二)借款用途从生活性借贷向投资性借贷转变
生活消费性借款是传统的借款用途,但是目前,生产投资性借款逐渐成为常态。生活消费性借款一般标的额较小,而生产投资性借款标的额较大,而且牵涉面广,一但投资失败,会使投资者因借款额度大,债台高筑,短期内无力偿还借款等引发诉讼。尤其是民间高息借贷,因不堪利息的翻滚,使借贷方雪上加霜,以至发生逃债现象。一方面,从我院审理的因债务人外出逃债采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中就可见一斑,近几年,此类案件大量上升,以往公告案件多为离婚案件,现今多为民间借贷案件,且每年均达几十起。另一方面,从生产投资经营性债务案件的受理数量看,也在逐年递增。我院受理的多人起诉付某债务系列案件,现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已有三十余件积压在法院执行局。付某因想投资兴办米厂,起初因付某家境还比较殷实,其兄弟姐妹、亲戚朋友认为付某想干一番事业,可以助他一臂之力,均在扶持其建厂期间,帮助其以自己或担保人的名义向外界借款。米厂建成后,因米业市场不景气,付某又缺乏启动资金,付某因高利贷而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债主们群起诉讼。付某的系列案件是由于付某盲目投资和民间高息借贷导致的结果。此类案件在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已屡见不鲜。
(三)实用性借贷向投机性借贷转变
以往的民间借贷多因生活上临时性小额性借贷较多,这种借贷多具有人情性和诚信性。现实生活中,这种实用主义已被利益主义所取代。从出贷方角度来看,一部分富裕起来的人们,随着财富的积累,受到利益的驱使,投机思想不断滋生,自发的融资放贷不断发生,民间借贷高利率的诱惑往往吸引社会大量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当借款人无法承受高息进而违约后,纠纷诉至法院,导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攀升。从借贷方角度来看,有盲目投资性借贷,一旦投资失利,形成纠纷;有放任性借贷,不管多高的利率都敢借,偿还问题考虑较少;有恶意性借贷,借贷时就不想还贷,一旦形成诉讼就外出躲债;更有甚者,甚至以身试法,利用信用卡进行骗贷等等。所有这些投机性借贷,借贷方均怀有侥幸心里,不仅仅违背社会诚信,甚至还触犯法律。
(四)借贷手续不规范,花样翻新
由于民间借贷主体法律意识的欠缺,导致当前民间借贷手续的不规范,比较常见的现象有以下两类:一是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订立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借款金额约定为房屋买卖价款,诉讼时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买卖合同效力;二是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订立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将借款金额约定为土地承包的费用,一旦不按期还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
(五)受利益驱动,风险意识不足
多数借贷参与者的借贷行为无债务担保措施,疏于防范,没有风险意识,既没有借款人偿还能力调查,也缺乏借款用途监督,只看到利益,不考虑借贷风险。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借贷行为不规范
比较常见的是,借贷关系产生后,债权人往往采取每年结息的方式,在债务人给付当年利息有困难时,将利息和本金一起结算,让借款人重新出具名为本金实质为本息合计的欠据。这种欠据无利率标准,将高息计入本金,恶性循环,最后导致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另外,社会上的典当行、小额借款担保公司等金融借贷企业亦多有高息借贷行为,为规避法律,此类金融借贷企业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中不体现利息;在借据上直接把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借款本金的形式书写;或者在交付借款人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仅从书面形式来审查,很难判断借款本金和利率标准,借款人也举证困难。
(二)非法担保方式频现
例如,许多典当行、小额借款公司、部分放高利贷者高息向借款人放贷时,为规避法律适用,在用债务人房产做抵押时,对房屋抵押行为不签订正式抵押合同,不到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直接和借款人签订房屋出卖合同来确保借款归还;或者采取以借款人的土地使用权来抵押,和借款人直接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并将类似转包合同在村委会、乡镇等土地管理管理部门备案。更难以甄别的是,有的类似合同还经过公证部门公证。在此情形下,一旦债务人因不堪重负而违约,不但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生活来源也会受到威胁。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往往很难识别合同性质,导致法律适用困难。土地使用权抵押类案件影响更大,到了来年春天耕种时节,甚至出现大量“一地多抵”、抢种土地、斗殴或者毁损农田的现象。
(三)逃债现象频发
对于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来讲,恶意借贷的除外,大部分借款人多为生产性投资的目的来借款。借贷利率偏高,不允许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出现任何问题。一旦受到天灾人祸,高利率的压迫便成为借款人无法承受之重。比如,2013年东北嫩江流域出现特大涝灾,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不少农业种植户颗粒无收。多数借款人不堪重负,外出打工以逃避债务履行。另外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讲,融资渠道狭窄,迫使他们选择高息的民间借贷方式来集资。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办企业,不考虑自身经济实力,以高息借贷的方式来融资借款,以至于欠下大量外债。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所借款项无法偿还,只能选择外出以逃避履行债务。
(四)“食利者”影响金融稳定,或涉刑事犯罪
从部分放贷人员的出借资本规模来看,其自身经济实力和出借数额差距明显,很难排除其“食利”目的。他们经常以非法融资的手段,套取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底息借入,高利抬出,从中渔利,最后往往导致许多债务无法追偿,参与集资者经济利益受损,大量“三角债”出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类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是由于集资行为隐秘,借贷关系复杂,给法院甄别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另外,部分放贷人具有黑社会背景,讨债过程中的追债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等犯罪。还有一些人为了追债,雇佣社会呆傻人员到债务人家中长住,严重影响了债务人的生活,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法律宣传,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不可否认,现今不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进而导致其日常借贷行为不合法律规范。对于他们来讲,借贷行为发生时不懂得防范风险,借贷纠纷发生后不及时寻求法律保护,导致大量借贷纠纷影响家庭生产、生活,甚至连片的借贷行为不断聚集,纠纷升级,影响社会和谐。所以,司法部门、各行政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媒体应勇于担当,积极履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及基本法律知识,进而提高大众的法律认知水平,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具体来讲,应教育群众借贷行为要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借款用途以及担保方式等;对于到期的债权,债权人要及时催要并留下证据等,债务人应及时偿还借款,做诚信公民。
(二)发挥审判职能,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民间借贷案件对时效的要求较高,应针对此类案件制定专门措施。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审查,快捷立案。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集中送达,合理排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多,类型单一,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对办案效率的要求比较高。可尝试专人办案制度,由专门法官负责审理,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应强化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控,对于问题案件,及时总结并采取措施,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扩展融资渠道,引导向银行借款
许多群众选择民间借贷,是因为向银行贷款难,手续繁琐,放款期长,不能满足快节奏的经济需求。银行等金融部门在办理日常贷款业务时要着力面向基层群众,着力为农业生产、经济建设服务,简化手续,畅通渠道,真正实现金融为经济加油,银行为民生服务的目标。另外,要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借款公司开展正当金融服务,扩展社会资本投融资渠道,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四)加强风险监控,防范刑事犯罪
监管缺位是民间金融市场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无序发展的原因之一。市场经济需要的自由是法律限度内的自由,而非杂而无序的随意。应使市场行为的参与者在规范有序的框架中得到监控,这样既保护了个体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例如,在法院日常审判活动中,对于发现的影响民间金融市场稳定的案件要及时梳理,涉及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难以从整体上查清案件所涉资金流向导致的执行难题,另一方面也有效打击了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