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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法院量刑规范化实施情况调研

  发布时间:2015-03-03 08:37:55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观念,加之刑法法条规定的量刑区间较大,法官即使谨慎运用自由裁量权各地也难免出现同案不同判、量刑不统一的情况。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案情类似但判决结果迥异的现象,这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2010年最高法颁布了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都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也是中国法治愈加规范、成熟的标志。我国量刑规范化刚刚起步,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黑龙江省高院2014年6月30日下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量刑细则)为参照结合司法实践对量刑规范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如有不当之处请同仁批评指正。

一、量刑规范化的执行情况

(一)审判质效提高

泰来法院2010年至20146月份共审结15类试点罪名284件,上诉案件共27件,其中维持案件11件,撤诉6件,变更7件,发回2件。年均上诉案件同比下降为0.6%2014年上半年上诉案件3件,上诉率仅为0.02%

(二)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明显提高

实施量刑规范化之后,法官可以通过解释各种情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使得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积极赔偿,2010年至2014年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23件,调解结案216件,占 96.86% 2014年已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7件,调解结案16件,占94.11%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开其中的一项内容就是裁判文书上网,所有审结的裁判文书都要在网络上公布让公众所知晓判决的结果,量刑规范化的实施使同案同判变得有纲可寻,使公众更加认可法院的公信力。

二、量刑规范化存在问题

(一)部分重罪存在处罚变轻的情况

因为量刑规范化的计算方式是先确定基准刑,如果有自首等情节会在基准刑的基础之上减少刑罚,这样就导致了基准刑越重减轻的幅度越大。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倘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基准刑为十年,有自首的情节减10%,其减少的刑罚量为1年,而基准刑为一年的盗窃罪,有自首情节,其减少的刑罚量仅为1.2个月,1年与1.2个月相差很大,这样就导致了罪刑越重减刑越多。

(二)规范的罪名有限

现在实施的量刑规范化细则仅包含15个罪名,更多罪名未在量刑规范化细则中加以规范,而未包含的罪名只能参照法院内部先例判决综合决定相应刑期。而未调整的罪名各地量刑差异很大。如骗取贷款案件,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量刑规范化中也没有对此罪名说明,对造成重大损失及其他严重情节等定罪标准只能参照其它经济犯罪的解释数额来认定,各地对此也存在不同观点,量刑存在较大差异。

(三)规范的刑种单一,没有对财产刑予以规范说明

量刑规范化细则中对于拘役、管制及附加刑的适用条件及量刑幅度并未在量刑规范化中详细说明。关于财产刑的适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罚金数额随意性大,各地适用均有差异,二是缺乏不履行罚责,被告人如果在判决前没有自动缴纳,那么在判后对罚金的追缴也往往成为了一纸空谈,而对于主动缴纳罚金的被告人来说,规范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交纳罚金的情况会在量刑上有所影响。也使得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陷入要么空判要么以罚代刑的尴尬境地。给司法权威带来负面的影响。

(四)量刑计算方式有缺陷

 

现有的计算方式其优点是公式化,计算方法简单明了,但却存在漏洞,其仅用文字表述了计算方法,未用公式明确说明,这样就造成了对同一案件、同一情节仅仅因为计算方式的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量刑结果,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有一般立功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累犯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如某案的基准刑为10年,如果用基准刑10年×(1-20%-30%+40%)=9年。但如果这样计算10年×(1-20%)×(130%)×(1+40%)=7.84年,两种计算方式刑期相差1.16年。目前我们通常的计算方法是第一种,但从根本上来讲,这种计算方式没有达到科学准确的确定量刑。

(五)审委会调整量刑无相关细则规定

细则中关于审委会调整的规定更像兜底条款,其规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但当调节后的结果仍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我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是否认定为防卫过当上产生了分歧,合议庭严格按照量刑规范化以防卫过当加上自首等情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显得偏轻,最终提交审委会对刑期进行调整,但细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审委会的调整幅度,审委会也只能依照同类案件的判决综合考虑确定调整的刑期。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势必造成各地在量刑上的不均衡。

(六)裁判文书在量刑方面的说理性欠缺

近几年,在我国的刑事判决书中出现了量刑说理、解释的内容,但所占篇幅非常有限,并且大多是套话,这就使法官作出的量刑结论缺乏说服力和权威性。《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量刑理由。实践中在审理报告中关于量刑写的很清晰,但体现到判决上就会让人感觉一笔带过。被告人其实最关心的并不是他犯了什么罪,而是他为什么会得到这样的判决结果。而法官则担心过多的说理会产生歧义,引起当事人对判决的误会和不满,或成为其上诉上访的理由和依据。

三、完善量刑制度的建议

(一)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

1、增加对常用罪名的量刑指导

借鉴以往的量刑经验不断扩大量刑规范的常用罪名种类,使各类罪名的量刑均能统一尺度,最终建立我国的量刑规范体系,使量刑规范更完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均衡量刑。

2、在量刑规范中增加不同刑罚种类的适用条件及量刑幅度

在刑法条文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规定:犯××罪,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对触犯同一罪名哪种情况下适用哪种刑罚,以及对不同刑罚的量刑幅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需要量刑规范化来填补中间的空白。这里重点说一下财产刑的规范方式,首先要固定罚金数额的区间,当然这也需要考虑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允许适当差异;其次要明确财产刑不履行的法律责任,一方面会使法官执行财产刑有依据,另一方面会消除社会上对财产刑“空判”的误解,维护司法权威。

3探索科学简便的量刑计算方式

简单的计算方式不利于量刑公平,而繁琐复杂的计算又会使工作量大符增加也不利于当事人了解量刑方法,一套合理简便的计算方式会提高工作效率,增加量刑的公平性,可以探索研发专门的量刑软件,既能减轻工作量又能科学准确的统一量刑。

4、明确审判委员会调整的量刑幅度

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调整量刑也会参考院内同类案件的量刑,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刑期,但各院之间难免会出现差异,补充规定审判委员会可以调整的刑期种类及幅度,可以更好的规范审委会的权限,使量刑更明晰,促进案件的公平量刑。

(二)增加判决书中关于量刑的说理

如果将开庭审理比做舞台上的演绎,那么量刑的过程则更多的是幕后的工作,整个的量刑过程更多的是法院内部的行为,将量刑说理做为裁判文书的一部分,会使司法公信力上升,也会让被告人真正心服口服。笔者认为可以在判决书中增加专门的段落对量刑进行阐述,对量刑单独论述不仅使判决书结构上更加严谨完整,而且让当事人一目了然。

首先,要分别对量刑的证据及事实进行详细的论证,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需要法官进行梳理、评判、认定。其次,各方当事人及起诉书中的量刑意见写入判决中,反映的是一种程序上的内容。最后,法官结合各种量刑情节及案件事实,将量刑的理由进行阐述,包括选择刑罚种类的理由,确定罚金数额的理由,以及根据量刑规范化计算出刑期的理由。

(三)加强案例指导量刑制度的作用

法律具有滞后性,在飞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现象中必然产生个案如果仅依靠法条处理,难免会看起来有失公平。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为法官审理疑难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而且在量刑幅度上,都可以参照相关案例进行判决,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案情近似判决结果却大不相同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11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出台对于在全国统一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具有重大的指导价值,但也存在着指导性案例数量有限,有些案件涉及某一专业性强等问题。应当加大案例指导的作用,增加指导案例的数量,同时将指导性案例平民化、常态化,最终让案例指导成为量刑的重要参考。

作为案件的裁判者不仅要使案件定性准确,也要让每起案件量刑适当,规范量刑更像是一把双刃剑,在力图达到量刑均衡的同时,必然会给个案带来相对的不公平。量刑规范是应该越来越细化、具体,还是更应该灵活宽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思考的。作为法官来说对待量刑应该慎之又慎,因为手中的裁判权不仅决定了每个当事人的命运,更是法官承担其社会责任的表达,是对依法治国的有力诠释。让我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老百姓在每起案件中实实在在的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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