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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索债太冲动 本来有理变无理

  发布时间:2015-03-18 16:02:32


    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本来是很正常的事,但因太冲动发生纠纷,反而向债务人赔偿数千元。近日,泰来县法院对这起因索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案件作出了判决,以过错责任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金某经济损失3000余元。

    原告金某欠被告梁某工程款,2014年11月10日,梁某到金某家里索要,金某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全部给付,并告知梁某说愿意到哪告就到哪告去。梁某一气之下用椅子砸了金某家窗玻璃,金某阻止并打了梁某一耳光后顺势倒地。金某当天入院治疗,经诊断为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该案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调解未达成一致,故原告金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梁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索要工程款系合法行为,但与原告发生争执后,不能保持冷静,动手砸了原告家的窗玻璃,其侵权过错在先,原告阻止其侵权行为时顺势倒地,原告受伤与被告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应赔偿原告治疗的合理经济损失;原告殴打被告一耳光属于阻止方法不当,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被告虽无主观殴打原告故意,但应按双方过错责任承担责任比例。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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