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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抚养费之外较大数额的医疗费应否支持

  发布时间:2015-03-24 13:49:46


【基本案情】

20093月王某与丁某某生育一子王小宝,20113月王某与丁某某离婚,王小宝被判给丁某某抚养,由王某每月支付240元的抚养费。

201210月王小宝上幼儿园,每月托儿费320元。2011年至2013年间因王小宝患肺炎支付住院费1309.24元、门诊治疗费7940.66元及治疗斜视费用1806.10元,共支付医疗费11056元。20135月,王小宝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提高抚养费至700元,并承担托儿费和医疗费的一半。王某只同意增加抚养费至300元,承担托儿费、住院费及治疗斜视费用的一半。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抚养费外是否应单独负担医疗费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已经规定的非常明确,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一方既然支付了规定数额的抚养费,就无需再单独负担医疗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抚养费仅能保障未成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超出抚养费之外数额较大的医疗费也应当酌情支付。

【案件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法理和情理。理由有三:

一、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看

早在1989年,联合国就确立了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此后,各国在立法中均有体现,我国在婚姻法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也有考虑,而抚养费作为婚姻破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基本保障,就更应当体现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这一原则。在未成人的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因为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产生特别的需要,比如小学、中学时的补课费、艺术特长辅导费,生病产生的较大数额的医疗费用等等,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费仅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勉强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小病的需要,而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教育、医疗等特别大额的必要花销,仅靠抚养费不足以支付,所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必要支出的大额教育、医疗费也应当承担,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使他们在大病需要就医时、选择接受良好教育条件时,享有正常家庭子女同等待遇。

二、从离婚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看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物价也随之大幅上涨,这也使得未成年人生活、教育与医疗上支出的费用不断增长,导致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在感情和经济上的付出会更多一些,而离婚夫妻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同等的抚养、教育责任,如果对超出抚养费以外支出的大额教育、医疗费用全部不予支持,这样不仅会加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负担,而且也破坏了离婚夫妻抚养责任负担的平衡,更会影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今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与医疗等方面积极投入的意愿,长此以往更加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三、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看

众所周知,社会是不断发展与变化的,而法律的发展却是滞后的,婚姻法解释(一)已经制定十几年了,现如今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如果还是仅仅按照夫妻一方工资收入比例,或者是当地消费性支出来计算抚养费,是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的,所以在这里应该把法律规定的抚养费进行缩小解释,仅仅理解为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而不应包含符合未成年人成长需要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这样更符合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就本案而言,王小宝近三年的医疗费用的支出数额较大,超过了10000元,如果都由直接抚养王小宝的母亲负担,是不公平也是不客观的,而每月240元的抚养费也远远不能满足王小宝的实际生活需求,因此,王某应承担实际支出医疗费的一半并且提高抚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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