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但眼下一些债权人在面对那些恶意逃债、借款不还的债务人,往往束手无策,债务人或借款后去向不明、或处理完财产身无分文,债权人即使起诉到法院,有的经过诉前或诉讼保全,有的直接起诉后经法院审理,或调解、或判决,债务人都不能主动履行债务,有的经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仍不能实现债权。真可谓:“你有天道法网,我有妙计一招,就是一个逃”!针对这种诚信缺失,恶意逃债的人和现象,全社会如何构建围剿“逃债者”的天网呢?笔者试提出以下几种建议和对策:
一、倡导文明交往,重筑诚信道德,平时构建信用网。
人们在交往中常常遇到一时有难,资金周转不灵的时候,农村老百姓有句口头禅“谁家还没有个危难遭灾的时候”,一时手头没钱,向亲戚朋友临时借点钱,是太正常不过了。有的为了种地盖房子,有的为了结婚办婚礼,有的为了治病救伤,但不管为了什么,借钱时都会约定一个还款时间,一旦逾期不还,对出借方来说,就会对借款人的信用产生怀疑,经过多次索要,债务人仍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人们就会说这借款人真缺德,没良心,没诚信。以后大家都不要和他交往,所以不论你是否有能力还款,借款时首先要想到自己一定要有还款能力,能够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再张口借钱,无论你是向亲友借钱,还是向银行贷款。都必须按时履约。我们要向百姓宣传民事法律知识,让他们知道不能按时履约,不光是缺德,同时也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就是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从而使自己陷入缺德又违法的境地。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机会,比如通过开庭,下乡巡回办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宣传工具和方式,宣传诚实守信,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典型人物和事迹,报导法院或者各司法部门对道德缺失、欠债不还的恶意逃债者的处罚,使人们在思想意识中建立一种文明交往,诚信守德、遵纪守法的观念。
二、提倡公平交易,加强防范理念,事前构筑防范网。
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经常有些当事人在与一些商户买卖交易中,由于没有防范心理,对诈骗犯的嘴脸没有早点识破,被以买卖合同的表像骗去了钱财或者丧失了最佳索款时间,使得债权永远不能实现。他们有的钱被借去了,或者将粮食、物品出卖给买受人,借款人或者买受人连个借条都没有给出具。当他们索款无门时,到法院要起诉才发现连起诉的证据都没有。因此建议百姓在买卖合同建立时,就要提倡公平交易,如果收粮人不能当时以现金方式收购农户的粮食或者物品,建议不与这种商人做买卖,特别是对不了解、不熟悉的商人,我们不给他这种骗人的机会和缝隙,如果是很熟悉的商人去收购你的物品,当时确实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你又非常信任他,在他赊欠货款时一定要让欠款人出具一份内容非常祥细的欠据。数额较大的最好再办理一下财产抵押登记。如果收购人的财产不足以抵押,建议不赊欠为妥。只有人们的防范意识强了,才能在纠纷发生前构筑好防范财产流失的法网。
三、加大依法清欠力度,构筑打击恶意逃债者的法网
当案件进入法院后,法官首先要依法调解,对有还款意愿并有能力按时还款的债务人,尽量说服动员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好还款时间,如果债权人是以放弃部分权利为前提,换取对方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一定要向双方释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权人是否仍然主张不放弃原先约定的应得利益。并告知债权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在规定的还款时间逾期后,到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判决的案件也要向双方释明,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对于不能按期履行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在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可以提醒原告在诉前或者诉讼中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扣押。以便裁判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时,确保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让原告实现自己的债权利益。
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告的财产,或者对其采取行政拘留、罚款等方式,迫使被告主动履行。对有财产又拒不履行,甚至变卖转移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追究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罪。让这些老赖知道,欠钱不还,不光是道德问题,也不是一般的违反民法、合同法问题,而是可以上升为刑事犯罪问题。建议对凡是进入执行程序的被告,全部上网公开他们的名字和欠款事实,将他们的违法、失德、失信事实公诸全社会,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网,让不守信、不守德、不守法的恶意逃债者无处可逃,这样才能真正构筑起围剿“逃债者”、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
立案庭 :赵广彬 张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