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执行信息公开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机构设置 庭审直播录播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法治中国行 新修订《保密法》

 

交通事故未报警 法官判决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5-04-10 14:28:00


    2015年某日,驾驶的电动车王某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王某儿媳与在场的邻居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神志清醒,但左腿骨粉碎性骨折,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事发后双方均未报警和保护现场。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前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综上,法官经过庭审依法认定双方均有条件报警而未报警,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平均分担此次事故责任。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应依法及时报警、抢救伤者并尽量保护现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损失。另外,司机朋友对车辆要按时年检并参加保险,杜绝危险驾驶行为,这样才能实现一路平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