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持镰刀抢劫的案件,被告人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徐某因与其父亲吵架而离家外出,因随身携带现金不足,便产生抢劫出租车之念,并于当晚在本村一日杂商店购买了一把镰刀,后通过电话联系雇钱某的出租车,在钱某载乘徐某行驶至齐齐哈尔市某加油站附近时,徐某谎称上厕所让钱某停车,停车后徐某拿出镰刀架在钱某的脖子上威逼钱某索要钱财,钱某趁徐某不备将镰刀抢下,徐某抢劫虽未能得逞,但钱某的脸上被镰刀划出一5公分的口子。徐某见钱某比自己长得健壮,便向钱某道歉,说身上没有钱了,就想弄点钱,不行让他干点啥给他点钱就行,钱某灵机一动,便骗徐某说你与我回我们镇里,帮我砸一家人的玻璃给你1000元钱,到了钱某家,钱某及其家人将徐某控制住并报案。经审理,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泰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徐某具有前科且持械抢劫,应从重判处。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减轻判处。遂作出如上判决。